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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张律诉罗明远、袁小华、第三人陈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明远,张律,袁小华,陈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明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律。委托代理人:方明,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小华。原审第三人:陈胜利。上诉人罗明远为与被上诉人张律、袁小华,原审第三人陈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做工作,上诉人罗明远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明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明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罗明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代理审判员  刘阳代理审判员  叶欣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赵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