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三法沥民一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黄容轩与周亮斌、陈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容轩,周亮斌,陈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三法沥民一初字第246号原告黄容轩,男,汉族,1973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朱继良,广东必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伟雄,广东必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亮斌,男,汉族,1972年5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陈容,女,汉族,1975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容轩诉被告周亮斌、陈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容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容轩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凤媚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