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眉东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苏天毅与王琼英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天毅,王琼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东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苏天毅。委托代理人赖力,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琼英。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天毅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3600元予以扣划,申请人苏天毅已领取本金及利息100000元,本案诉讼费4295元。其冻结的房产因在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置抵押,本案暂不宜处理。查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经申请人同意并合议认为: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等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中,在恢复本案的执行。本案执行费3650元由被执行人王琼英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剑锋执行员 : 宋 平执行员 :於国波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 彭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