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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法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乐陵市盛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陵市盛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法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乐陵市盛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书香,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陵市盛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乐商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申请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廊坊金光道支行的存款扣划至本院并已过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乐商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范超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