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3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李芳金非法采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芳金
案由
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3811号罪犯李芳金,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韶雄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芳金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韶刑一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因罪犯李芳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芳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共获:嘉奖12次,2013年2月记表扬一次,2013年9月记立功一次。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4分。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5000元,且出具了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但其个人收支及消费台账反映,该犯入监以来开支较大。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芳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事实清楚,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芳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代理审判员 杨 帆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范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