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民申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朱晓桐与成都新界广场商业有限公司、成都洋洋摩尔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晓桐,成都新界广场商业有限公司,成都洋洋摩尔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申字第12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晓桐,女,汉族,1980年1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永春,女,汉族,1956年2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新界广场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天府广场东御街******号。法定代表人:朱海,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洋洋摩尔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号。法定代表人:江秉金,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朱晓桐因与被申请人成都新界广场商业有限公司、成都洋洋摩尔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朱晓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钟均成代理审判员 刘冰柔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叶昌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