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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中法执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与罗新民、刘小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罗新民,刘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执字第6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岗贝东城大道御花景大厦首层。负责人:傅杰雄,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梦雅,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刘琴,该行职员。被执行人:罗新民,男。被执行人:刘小红,女。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依据已生效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4)穗仲莞案字第931号裁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新民、刘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裁决,被执行人罗新民、刘小红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65726.76元,逾期利息人民币14568.98元(暂计至2014年5月19日)、仲裁费人民币9098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7241元由上述二被执行人承担,上述应执行款总额为人民币496634.7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旭伦、莫瑞兄住所地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4)穗仲莞案字第931号裁决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2014)东中法执字第656号案件作销案处理;三、本院将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黄建平助理审判员  尹卓林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