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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084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贾书强等与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8416号原告贾书强、刘杰起诉被告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书强、刘杰于二○一四年七月三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书强、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八十五元,由原告贾书强、刘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丁 飞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