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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4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吴闯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闯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4005号罪犯吴闯洪,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忠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1)深龙法刑初字第34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闯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因罪犯吴闯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闯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共获:嘉奖12个;2013年6月记表扬一次;2013年12月记表扬一次。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被扣4分。罚金7000元已执行500元,未出具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闯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闯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代理审判员  杨 帆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范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