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任民初字第29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孙美丽与北京中安太平控股有限公司、济宁云帆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美丽,北京中安太平控股有限公司,济宁云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任民初字第2905号原告孙美丽。被告北京中安太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蒲黄榆二里14号楼14-3幢2205室。被告济宁云帆投资有限公司。原告孙美丽与被告北京中安太平控股有限公司、济宁云帆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有审判员孙伯领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美丽诉称,被告北京中安太平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项目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分别于2014年6月3日、6月15日与北京中安太平控股有限公司、济宁云帆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借给被告北京中安太平控股有限公司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济宁云帆投资有限公司对借款提供担保。原告交付借款后,北京中安太平控股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两张。现得知被告北京中安太平控股有限公司、济宁云帆投资有限公司涉嫌刑事犯罪,财产均被查封。要求被告北京中安太平控股有限公司、济宁云帆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孙美丽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印证因本案孙美丽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原告孙美丽所诉被告北京中安太平控股有限公司、济宁云帆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已经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美丽对被告北京中安太平控股有限公司、济宁云帆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伯领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