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95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重庆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峰,钟陵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峰,钟陵,钟佩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9564号原告重庆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湖云街1号109栋-7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7238-3。法定代表人杨智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锐,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雪梅,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峰,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钟陵,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钟佩君,女,199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峰、钟陵、钟佩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重庆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守忠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彭 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