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颍执字第3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与杨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陈海涛,杨中仁,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颍执字第31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春玲,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海涛,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中仁,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林,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1)颍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林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存款8000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上,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刚二0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顾金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