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杭辖终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辖终字第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继良。原审被告: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忠。上诉人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兴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原审被告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杭西商初字第711-1号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兴公司上诉称: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提请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该项约定未得到上诉人签字盖章认可。本案应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由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第十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提请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华融公司作为甲方,安兴公司作为乙方均在合同上盖章确认,上述约定管辖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华融公司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安兴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鸣卉代理审判员 赵 魁代理审判员 舒人俊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骆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