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平民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党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甲,党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平民初字第00459号原告党某甲,女,1985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党某乙,男,1983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甲与被告党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甲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彭新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乔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