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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平民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党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甲,党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平民初字第00459号原告党某甲,女,1985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党某乙,男,1983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甲与被告党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甲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彭新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乔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