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福州驰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义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驰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义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福州驰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林建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湘霖、陈江,福建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义勇,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驰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义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驰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日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州驰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驰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州驰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盛 洁人民陪审员 郑云玉人民陪审员 曾依铨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曾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