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成都九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吴希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九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希明,邹高兴,北京中建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壹分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1118号申请人成都九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三段**号附*号。法定代表人王果林。委托代理人沈磊。委托代理人王中元。被申请人吴希明。委托代理人胡玲玲。委托代理人谭焱。第三人邹高兴。第三人北京中建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壹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号。负责人李锦国。委托代理人郭佳。申请人成都九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九天装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希明、第三人邹高兴、第三人北京中建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壹分公司(简称中建华腾成都壹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华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0009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吴希明称其于2012年12月到中建华腾成都壹分公司工作,在“首创国际城”及“万卷山”做工,工种为外墙干挂工。中建华腾成都壹分公司一直未支付吴希明工资2115元。吴希明多次向中建华腾成都壹分公司索要工资,中建华腾成都壹分公司均称工资已经支付给邹高兴,拒绝向其发放工资,故请求裁决中建华腾成都壹分公司向其支付工资2115元。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吴希明举证的加盖中建华腾成都壹分公司项目部印章的情况说明、保和辖区单位(建筑工地)劳动维权现场记录,证明吴希明在中建华腾成都壹分公司承包的工地上班的事实。由于中建华腾成都壹分公司将总承包的首创国际城四期户内及公共电梯区域装修工程2标段工程、首创·万卷山一期首层大堂精装修工程分包给了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九天装饰公司,故中建华腾成都壹分公司不应当承担对吴希明的用工主体责任,对吴希明关于由中建华腾成都壹分公司向其支付被拖欠的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九天装饰公司又将承包的上述工程分包给了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双流县华阳顺亿建辅材料经营部(简称顺亿经营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九天装饰公司与顺亿经营部的经营者邹高兴应当对吴希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顺亿经营部的经营者邹高兴未到庭,故对吴希明关于其在上述工地工作,被拖欠2115元工资的主张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决:一、在裁决生效后十日内,由顺亿经营部经营者邹高兴一次性支付吴希明工资2115元,由九天装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吴希明要求中建华腾成都壹分公司向其支付拖欠工资的申请请求。九天装饰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其理由如下:一、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采取合法的送达方式,在顺亿经营部的经营者邹高兴未到庭的情况下,直接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同时,在吴希明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的情况下,直接采纳其提出的在工地工作的事实及工资金额,影响了证据、事实认定的公正性、合法性。二、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顺亿经营部并未收到应诉通知,仲裁裁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错误。本案中,吴希明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工地工作以及被拖欠工资,故仲裁裁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错误。吴希明答辩称,其不清楚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具体送达情况,由法院依法审查。中建华腾成都壹分公司答辩称,其同意九天装饰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邹高兴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顺亿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2年7月27日,业主为邹高兴。该经营部已于2013年8月15日注销。本院认为,吴希明于2013年11月8日申请仲裁,而顺亿经营部已于2013年8月15日注销,此时顺亿经营部已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不能再作为诉讼当事人,而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将该经营部列为当事人并裁决其承担民事责任,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间。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对送达作了明确规定,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未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向顺亿经营部业主邹高兴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缺席审理本案,亦违反了法定程序。综上,九天装饰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华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00094号仲裁裁决。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成都九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刘建敏代理审判员 何春梅人民陪审员 向际宪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XX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