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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民一初字第016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郝某某诉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一初字第01630号原告:郝某某,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訾某某,女,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艺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郭蕴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