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汽开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与姚文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姚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汽开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姚文斌。申请人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文斌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28266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姚文斌购买的,由吉林省天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坐落于二道区的房屋予以预查封,期限为两年,期间不得更名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正新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