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鼎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陈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鼎刑初字第227号公诉机关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8日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公刑诉(2014)10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朝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乘坐蔡则伟(已判决)驾驶的轿车,行经本市白琳镇翠郊村一个拐弯口时,因避让由蓝某驾驶的轿车而撞上路边木堆,蔡则伟等人便下车与被害人钟后寒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陈某伙同蔡则伟等人用木棍将钟后寒打伤。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钟后寒的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通过其家属赔偿被害人钟后寒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8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陈某于2014年2月8日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另查明,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陈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钟后寒陈述,证人蓝某、钟某甲、钟某乙证言,福鼎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辨认照片,辨认笔录,破案经过,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条,户籍证明,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陈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并参考所在社区意见,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其雄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裕云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