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咸中民终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某某,史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咸中民终字第008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某,女,某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市司法局l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2,男,某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上诉人史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兴平市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01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某某于2014年7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史某某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史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史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云青审判员 席晓颖审判员 闫亚君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