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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商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李卉与青岛玖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卉,青岛玖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黄商初字第1235号原告:李卉,女,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宋成安,汉族,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玖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原胶南市)泰山路***号。法定代表人:薛勇,经理。原告李卉与被告青岛玖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美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卉及委托代理人宋成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卉诉称:2014年1月至当年4月份,被告多次购买原告蔬菜,累计欠原告款27801.50元,被告在多份收货单上盖章确认,后经原告多次索款未果,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7801.50元。被告青岛玖尚服饰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至当年4月份,被告多次购买原告各种蔬菜,并给原告出具加盖其单位公章的送货单四份。送货单载明购货名称均为蔬菜,其中1月1日至1月31日,金额为7054.60元;2月1日至2月28日,金额为5870.50元;3月1日至3月31日,金额为10416.50元;4月1日至4月30日,金额为4459.90元。合计为27801.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被告在诉讼中未对本案事实提出任何异议。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四份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持有由被告加盖公章的送货单四份向本院主张权利,在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后,被告在诉讼中未对本案事实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欠款金额27801.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岛玖尚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李卉蔬菜款2780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0元,由被告青岛玖尚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李卉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24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