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商初字第036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徐某某、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徐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商初字第0365-1号原告某银行。法定代表人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法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女,1989年4月10日生,汉族。被告徐某某,男,1971年12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徐某某、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银行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银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82.5元,由原告某银行负担。审 判 长 吴晓梅代理审判员 李可可人民陪审员 宋珊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韩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