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象法执字第38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汤爱民与被执行人桂荣辉、汤红燕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爱民,桂荣辉,汤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象法执字第383-2号申请执行人汤爱民。被执行人桂荣辉。被执行人汤红燕。申请执行人汤爱民与被执行人桂荣辉、汤红燕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桂荣辉、汤红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冻结被执行人汤红燕所有的存款人民币450955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东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