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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二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曹春梅诉被告陈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春梅,陈晓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二初字第152号原告:曹春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晁付堂,与曹春梅系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永峰,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曹春梅诉被告陈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春梅诉称:2011年8月,原告出售给被告两车烟叶,被告以没有结算为由未付清货款,给原告出具了一份27848元的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诉于本院,请求被告支付货款27848元及违约金2000元。被告陈晓峰辩称:1、原告主张的欠条是由被告对准安徽的李云明出具的,原告没有资格主张权利。2、该欠条上的两车烟叶是由三家店烟站收购的,被告陈晓峰履行的是职务行为。3、该欠条上的款项已由三家店烟站按照晁付堂提供的账户汇款给李云明,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烟草的买卖是国家烟草机构专营收购,其他任何机构及公民都不得收购烟草,否则为非法经营。被告陈晓峰当时任三家店烟站烟师,在三家店烟站收购烟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原告应当向被告陈晓峰所在原单位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春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4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澎波审 判 员  杨优才人民陪审员  乔广磊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赵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