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君调确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彭秀华、李云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秀华,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君调确字第12号申请人彭秀华。申请人李云,君山区供电公司安全运检部职工。本院于2014年6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彭秀华、李云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彭秀华、李云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于2014年4月18日经岳阳市君山区许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君山区供电公司给与申请人彭秀华壹万元人道主义补偿壹万元(¥:10000.00元)整;二、协议自签字时生效,双方申请人及其家属不得再就此事发生纠纷;三、履行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君山区供电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后,申请人彭秀华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申请人彭秀华及其家属认可《彭秀华触电的调查情况》书。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叶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