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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道法林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2014)道林刑初字第11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林刑诉(2014)第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失火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道法林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道县人,高中文化,居民,现住道县XXX。因涉嫌失火罪,2014年2月21日被道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道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由道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道县森林公安机关执行,2014年6月1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林刑诉(2014)第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莫某某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何荣双独任审判,书记员杨吉珍担任记录。于2014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检察员XX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3日下午3时许,道县XXX居民被告人莫某某在道县新车镇莫家湾村“塘子服”山场为其爷爷上坟烧年纸时失火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技术人员检验:过火林地面积478.5亩,其中有林地面积286.5亩,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面积192.0亩,过火树种为国外松、桉树等。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林业技术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莫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莫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失火罪的事实无异议,提出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莫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害人湖南森海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人莫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的损失2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莫某某于2014年2月21日到湖南省道县森林公安局自动投案,在侦查机关及庭审中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莫某游、莫某玲、莫大某、莫某林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森林火灾现场照片、示意图、森林火灾林地检验报告、到案经过、调解笔录、收条、被告人莫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因过失行为引发森林火灾,火灾过火林地面积478.5亩,其中有林地面积286.5亩,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面积192.0亩。依照《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的规定,被告人莫某某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莫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侦查机关及庭审中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所提出的被告人莫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荣双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吉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