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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申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王德富与普兰店市经济开发区李店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申字第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德富。委托代理人:顾兆安,系大连普兰店市民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普兰店市经济开发区李店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恩广,系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亚滨,系辽宁瑞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德富因与被申请人普兰店市经济开发区李店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李店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3)普民初字第31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德富申请再审称:1990年10月至1992年11月,我承建了李店居委会综合楼,因工程款拖欠问题,我诉至法院。因我缺少相关证据,一审法院作出(2010)普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后我找到了李店居委会加盖公章的《证明》,又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发现新证据,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遂以“一事不再理”原则,作出(2013)普民初字第3105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我的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李店居委会认为:王德富所陈述的民事法律关系错误,其申请再审的所谓新证据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新证据”,且该证据已在一审当中提供过,与以前的诉讼中主张的事实自相矛盾。不同意王德富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德富因与李店居委会之间的工程款纠纷曾多次起诉至法院,在被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又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另行起诉。一审法院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作出(2013)普民初字第3105号民事裁定,驳回了王德富的起诉。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王德富对(2013)普民初字第3105号民事裁定申请再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德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欢代理审判员  李淑红代理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