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执恢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叶晓海与翁良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晓海,翁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恢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叶晓海。被执行人翁良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晓海与被执行人翁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叶晓海已与被执行人翁良明自行协商解决,并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叶晓海自愿与被执行人翁良明自行协商解决并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温乐执恢字第259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冻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杨玲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