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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界刑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许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界刑初字第0018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甲,男,汉族,1988年9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界首市,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10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界首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界首市人民检察院以界检公诉刑诉(2014)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甲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其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以来,许某乙(已死亡)在查出患胃癌后因治疗花费多。为继续治病许某乙明知未参加新农合医保,却冒用其堂哥许某丙名义办理身份证,并以其名字在界首市人民医院住院,共骗取界首市医保资金43983元。许某乙的儿子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的姐夫夏某(另案处理)在明知许某乙冒用他人名义住院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帮助。其中被告人许某甲提供帮助4次,涉案金额36016元。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许某甲亲属退还骗领的医保资金43963元。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报案材料、住院病历、医疗费用报销单、转账凭证,证人许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帮助他人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对其判处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许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许某甲之父许某乙(已死亡)检查出患胃癌后曾多次治疗花费较多。因其本人未参加医保,许某乙通过不正当手段冒用其堂哥许某丙之名办理了二代身份证,并以许某丙名义于2013年4月至同年8月期间,先后5次在界首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通过新农合医保报销,共骗取界首市医保资金43983元。被告人许某甲和许某乙的姐夫夏某(另案处理)在明知许某乙为报销医疗费冒用他人名义住院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帮助,其中被告人许某甲提供帮助4次,涉案金额36016元。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许某甲亲属退还骗领的医保资金43963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报案材料,界首市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案称,有群众举报陶庙镇许寨村民许某乙冒用参保人员许某丙之名,先后5次在界首市人民医院住院,涉嫌套取医保资金43983元。界首市公安局予以立案。2、界首市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住院病人记录卡、患者入院把关审验表、医药费收据及清单,证明许某乙冒用许某丙之名住院,经诊断患胃癌,分别在2013年4月至8月间5次入住界首市人民医院肿瘤科。5次共报销费用43983元。3、界首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费用报销单据、火化证,证明许某乙先后5次住院期间,被告人许某甲在手术知情书及新农合医疗费结算、领款单上签字。后许某乙因病死亡。4、转账凭证,证明界首市医保办通过邮政储蓄银行转给许某乙43963元。5、到案经过,界首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证明被告人许某甲于2014年2月10日上午11时被传唤到案。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许某甲出生于1988年9月22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7、证人陈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其全家都参加了新农合的医保,其丈夫许某丙在外地打工没有到界首市人民医院住过院。其丈夫的弟弟许某乙偷过许某丙的就诊卡。8、证人许某丙证言,证明2013年间其没有生病住在界首市人民医院。9、证人许某丁证言,证明2013年二哥许金然想借用其身份证到市人民医院住院,其害怕出事没有外借。10、证人朱某证言,证明其丈夫许某乙2013年11月因病去世。没有参加新农合医保,在界首市人民医院曾住院5次是偷拿许某丙的户口本、身份证并以许某丙之名住院,后将费用通过界首市新农合报销。11、证人达式强证言,证明其在市医院工作,曾介绍医生刘某给许某乙看病。12、证人支某证言,证明其在界首市人民医院工作不认识病人许某丙,没有验证真实身份,是按照自报的姓名填写病人住院记录卡。13、证人刘某证言,证明其系界首市人民医院医生,2013年4月,许某乙以许某丙之名拿着门诊开具的住院记录卡找其办理住院手续,其审验“许某丙”的二代身份证,未发现破绽后就填写把关审验表。14、证人夏某证言,证明2013年4月,其知道许某乙冒用许某丙的名义住院,其帮助找医生办理入院手续,并在手术治疗中签了字。15、被告人许某甲供述,证明其父许某乙因患胃癌花光家里的钱,为治病许某乙偷拿参保户许某丙的户口本去办身份证,然后冒用许某丙的名义先后5次到界首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知道内情并在治疗、领款时签了字。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且各证据间均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主观上明知其父许某乙未参加医疗保险,冒用他人名字住院并通过医保资金报销,且数额较大,其在客观上在其骗取医保资金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甲案发后退出赃款,且当庭认罪、悔罪,考虑到该起诈骗犯罪中,被告人许某甲之父许某乙直接实施诈骗行为,其作为近亲属仅起辅助、次要作用,情节相对有所区别。综上根据被告人许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结合其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对其亦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 振审 判 员  丁 莉人民陪审员  朱晓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胡冰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