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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民二终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诉秦亚军、田德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秦亚军,田德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铁民二终字第00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负责人:曹辉。委托代理人:孙冬雨。上诉人(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昌杰。委托代理人:刘吉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亚军委托代理人:王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德才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副庭长魏庆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小莹主审本案,审判员赵国忠参加评议,于2014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冬雨、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吉舟、被上诉人秦亚军的委托代理人王伟、被上诉人田德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12月2日7时30分许,田德才驾驶辽MP5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满八线由西向东行驶至9KM+400M附近时,与行人秦亚军相撞,造成秦亚军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昌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田德才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秦亚军伤后在昌图县中心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检查及住院治疗29天,经诊断为鼻骨骨折、面部多发性外伤、双手皮肤外伤、头部外伤,二级护理,花医疗费15558.19元。经铁岭诚证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秦亚军因此事故鼻部畸形为十级伤残;面部瘢痕10cm以上为十级伤残;面部瘢痕修复手术费6600元。支付鉴定费1700元。根据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及原告诉讼请求,确定秦亚军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5558.19元、后续治疗费6600元、伙食补助费435元(15元×29天)、护理费2623.34元(90.46元×29天)、误工费3747.52元(33.46元×112天)、交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37536元(9384元×20年×20%)、精神损害抚慰金5630.40元(9384元×3年×20%)、被扶养人秦亚军父亲秦琛有生活费2799.06元(5998元×7年×20%÷3人)、秦亚军母亲孔祥云生活费1999.33元(5998元×5年×20%÷3人),合计77628.84元。另查,田德才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投保交强险122000元。在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商业险500000元,不计免赔。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昌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田德才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因其肇事车辆分别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122000元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不计免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不计责任赔偿秦亚军合理经济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由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限额内予以赔偿。因秦亚军损失数额未超出保险公司理赔限额,田德才不承担赔偿责任。田德才为秦亚军垫付医疗费1955元折抵田德才应负担相应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一款、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秦亚军医疗费、二次手术费及伙食补助费10000元、护理费2623.34元、误工费3747.52元、交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375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630.40元、被扶养人原告父亲秦琛有生活费2799.06元、原告母亲孔祥云生活费1999.33元,合计65035.65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付。二、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秦亚军医疗费、二次手术费及伙食补助费12593.19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付。三、驳回原告秦亚军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5元、鉴定费1700元,合计2585元,由被告田德才负担(此费用原告已预交,田德才垫付医疗费1955元抵顶后,田德才再给付原告63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理由如下:原审判决不应采信秦亚军因鼻部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理由如下:1.秦亚军在住院期间有离院的情况,伙食补助费应予以扣除;2.秦亚军住院期间医药费应参照辽宁省医疗保险标准计算;3.我司不应承担秦亚军二次手术费。秦亚军辩称,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田德才辩称,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行人秦亚军因被田德才驾驶的辽MP53**号小型普通客车撞伤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秦亚军受伤,该损失应当由田德才车辆所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和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中,秦亚军的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均是该起交通事故所导致受伤结果所必要支出的费用,医疗费有正规收据为证。秦亚军所受伤残的评定是经过铁岭诚证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经过合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鉴定瑕疵问题。故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和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魏庆华审 判 员  赵国忠代理审判员  李小莹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