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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3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与孟繁庆、张兰双、王英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孟繁庆,张兰双,王英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德民初字第30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高广志,行长。委托代理人袁长安。被告孟繁庆,住德惠市。被告张兰双,住德惠市。被告王英涛,住德惠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与被告孟繁庆、张兰双、王英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袁长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繁庆、张兰双、王英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诉称,2010年6月24日,被告孟繁庆从原告处贷款270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12月23日,贷款由被告张兰双、王英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该笔贷款未偿还,现诉到法院,请求判决诸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偿还借款。被告孟繁庆、张兰双、王英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4日,被告孟繁庆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贷款27000.00元,约定于2013年12月23日前还款,该笔贷款由被告张兰双、王英涛提供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该笔贷款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及其提供的记账凭证、借款合同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诸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交提出书面答辩,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因此对原告提供的记账凭证及借款合同予以采信;由此认定原告与被告孟繁庆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张兰双、王英涛之间形成保证合同关系,被告孟繁庆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张兰双、王英涛应履行保证义务,连带偿还借款。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繁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贷款本金27000.00元,并按双方约定利率、期限及方式支付利息。被告张兰双、王英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00元由被告孟繁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湖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邵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