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民初字第24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四川恒鑫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恒鑫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2404号原告四川恒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山县。法定代表人巴东,总经理。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人李栋。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黄克斯。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恒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恒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恒鑫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恒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毅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罗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