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凤执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赵祥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祥芝,张训民,刘德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凤执字第00725号申请执行人:赵祥芝,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张训民,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刘德兰,女,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安徽省凤阳县。赵祥芝申请执行张训民、刘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凤民一初字第015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执行款50000元,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合计517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训民银行存款五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代理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