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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坪民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何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坪民初字第1461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受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何某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当行使民事处分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国忠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屈光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