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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浚法执裁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魏加民与孙冈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加民,孙冈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浚法执裁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魏加民。被执行人孙冈心(曾用名孙富才)。申请执行人魏加民与被执行人孙冈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74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孙冈心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银行查询到454元存款已扣划,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浚县人民法院(2013)浚民初字第74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XX臣审判员  李恕超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任立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