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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安陆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崔刚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安陆刑初字第0007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刚,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16日被安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5月1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陆市第一看守所。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刚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培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7月,被告人崔刚给其同学李某打电话,谎称在云南昆明投资商铺可赚钱,让李某信以为真后以交投资商铺定金的名义给被告人崔刚8万元现金。被告人崔刚收到这8万元款项后并没有将该款项用于商铺投资,而是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消费。由于李某经常打电话向被告人崔刚催问投资商铺的事情,被告人崔刚遂编造了一份与昆明市官渡区新螺蜘湾国际商贸城部门负责人何某签订的虚假的投资商铺的《诚意金协议》来应付李某,后被告人崔刚拒绝接听李某来电,杳无音信。案发后,被告人崔刚已退出了全部赃款。安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崔刚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崔刚当庭接受指控。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7月,被告人崔刚给其同学李某打电话,谎称在云南昆明投资商铺可赚钱,让被害人李某信以为真后以交投资商铺定金的名义给被告人崔刚8万元现金。被告人崔刚收到这8万元款项后并没有将该款项用于商铺投资,而是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消费。由于被害人李某经常打电话向被告人崔刚催问投资商铺的事情,被告人崔刚遂编造了一份与昆明市官渡区新螺蜘湾国际商贸城部门负责人何某签订的虚假的投资商铺的《诚意金协议》来应付被害人李某,后被告人崔刚拒绝接听被害人李某来电,与之失去联系。案发后,被告人崔刚已退出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刚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被告人崔刚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何某的证言;4、书证;5、其他证明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鉴于被告人崔刚案发后退出了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量刑过程,犯罪数额达到五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退赃;自愿认罪,均可以减少基准刑。根据被告人崔刚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结合安陆市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崔刚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意见,可依法对被告人崔刚适用缓刑,但被告人崔刚应到所在地社区矫正机关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综上,经合议庭评议,对被告人崔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涛审 判 员  杨耀龙人民陪审员  余志强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韩小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