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中民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2014)资中民保字第11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范彬,资中县配龙镇三树村砖厂,李正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中民保字第114号原告李范彬,男,194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告资中县配龙镇三树村砖厂,住所地资中县配龙镇三树村十社。负责人李正统,厂长。被告李正统,男,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资阳市雁江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范彬与被告资中县配龙镇三树村砖厂、李正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范彬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资中县配龙镇三树村砖厂、李正统有关财产价值39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资中县配龙镇三树村砖厂、李正统的有关财产或冻结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价值39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斌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