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花民一初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XX与李谭、祝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谭,祝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花民一初字第00763号原告:X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奚俊俊,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谭,男,汉族。被告:祝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李谭、祝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邰红梅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