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中法刑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肖俊峰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俊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茂中法刑执字第339号罪犯肖俊峰,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湛徐法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俊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2012年1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肖俊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5日提出给予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俊峰依法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2年7、9月、2013年12月、2014年1、2月嘉奖。考核期间累计扣5分(2012年8月扣2分,2012年10月扣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俊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俊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虹审判员 黄志平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龙俊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