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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商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与尹金军、邢永珍等追偿权纠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尹金军,邢永珍,王英,李宝森,王友,王元美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商初字第979号原告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金融街E座21层。被告尹金军。被告邢永珍。被告王英。被告李宝森。被告王友。被告王元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尹金军、邢永珍、王英、李宝森、王友、王元美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春萍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柴 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