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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民调确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阮琳、解正安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调确字第00340号申请人:阮琳,女,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解正安,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受理申请人阮琳、解正安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阮琳、解正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7月3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解正安一次性赔偿阮琳:机动车维修费凭发票支付、拖车费凭发票支付、医药费凭发票支付,于2014年7月20日之前履行;二、阮琳、解正安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成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