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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辽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玉平与被执行人王福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平,王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辽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陈玉平。委托代理人:陈艳。被执行人:王福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玉平与被执行人王福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陈玉平及代理人陈艳与被执行人王福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3日一次性给付拖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55,000.00元。剩余欠款申请人及其代理人自动放弃。执行费5,830.00元由被执行人王福成承担。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辽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风审判员 张志华审判员 王 世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宪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