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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滨民初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云见诉被告郑运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驳回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见,郑运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渭滨民初字第00534号原告杨云见。被告郑运美。原告杨云见诉被告郑运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云见诉称,2008年10月,原告与被告合作建设广贺高速公路一标绿化工程,该工程已于2011年12月竣工并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700000元整。2013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归还了部分款项,尚有61400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清偿欠款614000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必须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原告提供的被告杨云见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区水木清华6栋楼6单元7楼西户的住址不存在,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告正确的住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云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00元,退还原告杨云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宝成人民陪审员  侯清华人民陪审员  代维恭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