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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滨执字第0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朱胜高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胜高,韩晓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执字第0091号申请执行人朱胜高,男,1952年1月1日生,汉族,户籍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巡塘社区旺相桥*号。被执行人韩晓旺,男,1970年11月28日生,汉族,户籍无锡市南长区扬名镇芦村村吴湾里**号。申请执行人朱胜高与韩晓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锡滨太商初字第00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韩晓旺应支付申请人朱胜高人民币5200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执行费人民币50元。根据申请人朱胜高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5250元及逾期利息。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韩晓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晓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朱胜高人民币5250元及逾期利息;同时向申请执行人朱胜高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要求提供被执行人韩晓旺其他财产线索。但被执行人韩晓旺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朱胜高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等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江苏锡洲农商行普查被执行人韩晓旺名下的存款情况,经查,韩晓旺名下无存款。执行中,本院向无锡市房地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韩晓旺的房产登记情况,经查,韩晓旺名下无房产登记。执行中,本院向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韩晓旺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韩晓旺名下无车辆登记。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200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2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韩晓旺名下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锡滨太商初字第00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 燕执行员 徐清云执行员 沈国献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夏连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