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行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林金寿与陈登鸿、叶凤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寿,陈登鸿,叶凤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885号申请执行人林金寿,男,汉族,1964年1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陈登鸿,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叶凤金,女,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关于林金寿与陈登鸿、叶凤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登鸿、叶凤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登鸿、叶凤金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C区)6幢1102室房屋一处(产权证号: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夏晓业执行员 曾德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龚子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