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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刘红与夏中、童美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夏中,童美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0212号原告:刘红,女,194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夏平,女,1971年2月13日,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系原告刘红女儿。被告:夏中,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被告:童美娣,女,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缪崇林,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诉被告夏中、童美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撤回对被告夏中、童美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红负担。审 判 长  许安源代理审判员  孙春孺人民陪审员  宫恩祥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许文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