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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法民初字第25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郭爱素诉被告杨金海、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爱素,杨金海,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2594号原告郭爱素,女,汉族,1956年7月15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岳村乡翟庄村157号,身份证号410901195607152460。委托代理人范在魁,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金海,男,汉族,1972年6月13日出生,住址范县颜村铺乡东于庄村38号,身份证号410926197206133214。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705339-7,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路北、商务外环路西1幢16层1606号。负责人胡军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边青宏,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爱素诉被告杨金海、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金海、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爱素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爱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郭爱素负担。审判员  王婵微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耀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