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民申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许晓军与乌海市海南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晓军,乌海市海南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申字第4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晓军,男,汉族,1972年12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海市海南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法定代表人:张丽,系该中心主任。再审申请人许晓军因与被申请人乌海市海南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储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乌中法民一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晓军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评估报告不合法,土储中心未按照内政办发(2008)66号文件规定对房屋补偿标准为基数,补偿标准极低。本院认为:本案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协议。对于上述协议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经审查,许晓军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许晓军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可撤销的法定条件。一、二审判决驳回许晓军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许晓军提出评估报告不合法,土储中心未按照内政办发(2008)66号文件规定对房屋补偿标准为基数,补偿标准极低的主张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许晓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晓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 澎审 判 员 郭 珍代理审判员 荣如侠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田淑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