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马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章某与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马民初字第44号原告:章某。委托代理人:倪玲玲。被告:劳某。委托代理人:杨佩郡。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与被告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某承担。审 判 员 施佰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汪优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