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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马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章某与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马民初字第44号原告:章某。委托代理人:倪玲玲。被告:劳某。委托代理人:杨佩郡。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与被告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某承担。审 判 员 施佰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汪优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