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民二初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8-09
案件名称
刘会红与霍邱县万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红,霍邱县万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霍民二初字第00534号原告:刘会红被告:霍邱县万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万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慧,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受理原告刘会红诉被告霍邱县万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会红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71元减半收取363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晨 关注公众号“”